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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過程常見實務操作問答时间:2022-08-19 【转载】 中標公告發出后發現第一名為無效投標時,招標人應如何處理? 答:由投標人依據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招投標法重新進行招標。 中標通知書的發送對象是誰、效力如何? 答: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于何時公示中標候選人? 答: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管理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應當如何處理? 答: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其中,其他利害管理人是指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主要有:一是有意參加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潛在投標人。在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等情況,致使其不能參加投標時,其合法權益即受到侵害,是招標投標活動的利害關系人。 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人為控制投標風險,在準備投標文件時可能采用訂立附條件生效協議的方式與符合招標項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應商綁定投標,這些分包人和供應商和投標人有共同的利益,與招標投標活動存在利害關系。 三是投標人的項目負責人一般是投標工作的組織者,其個人的付出相對較大,中標與否與其個人職業發展等存在相對較大關系,是招標投標活動的利害關系人。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何時訂立書面合同? 答: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人應在多長時間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答:招標人應在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中標人和其他投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應當如何處理? 答: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最高限額是多少? 答: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中標人是否可對中標項目進行分包、轉包? 答:分包:是指從事 工程總承包 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 轉包: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該怎么辦? 答: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開標及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可以向那些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投訴? 答: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道、商務、民航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已經收到的,應當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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